也许这是一个初学者的问题,但我需要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帮助。创建从基类继承的对象
假设有从本身从C类继承现在
在类的构造函数看起来像这样一切都很好B类继承A类:
A::A(params)
:B(params)
{
}
接下来,我试过,但失败:
A::A(params)
:C(params)
{
}
为什么我不能忽略继承的B在这里 - 或者是有办法使这个可能吗?定义如下不起作用,这里编译器抱怨C是已经是一个基类的:
class A : B, C
“它失败”不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描述。什么是你看到的真正的错误? – Jon
B有一个非默认构造函数吗? – Gasim
@Jon,“type'C'不是'A'的直接或虚拟基础” – Sho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