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大量的帖子解释了为什么明确地做foo(void)
比foo()
更好,因为它指定没有函数参数而不是未知量。定义和声明中的void函数参数?还是只有一个?
不过,我似乎无法找到,如果是把无效在头文件中的声明和两个最佳实践源文件的定义,如:
foo.h中
void foo(void);
foo.c的
void foo(void)
{
return;
}
OR
foo.h中
void foo(void);
foo.c的
void foo()
{
return;
}
哪一个是更好的做法,是有什么具体原因做一在另一方面?
主要基于意见。两者都是一样的。任何其他意见是错误的;-) – John3136
@ John3136真的吗? “主要基于意见”?过去27年的标准明确表示不鼓励的标准和“可能考虑在未来修订中撤回”的内容不是意见问题。 – Art